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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体育学院附属中学一次性告知制度
时间:2019-04-28 00:00:00 阅读:

  鲁体院校字[2019]第29号

  

  山东体育学院附属中学一次性告知制度

  

  第一条      为提高学校工作效率,改善服务质量,服务对象到学校相关部门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时,实行一次告知制。

  

  第二条      告知的原则:准确、全面、详细、客观。

  

  第三条      告知的内容: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、办事程序、工作流程、办结时限及所需的全部材料。

  

  第四条    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,经办人应当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。

  

  第五条    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齐全,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形式的,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办理。

  

  第六条    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工作人员应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服务对象按照告知要求补充齐全后,经办人应及时给予办理。

  

  第七条    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,经办人应告知法律、法规或政策要求,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。

  

  第八条      告知过程中,教职员工应使用文明用语。

  

  山东体育学院附属中学

  

  2019年3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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